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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非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青岛中非商会。英文译名:Qingdao Sino-Africa Business Council,缩写:QSABC。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在非洲从事以及有意愿走进非洲从事经贸投资合作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以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为主体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和工作依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路、新论断,服务“一带一路”倡议,服务中非合作,落实中非合作论坛的各项举措;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承认《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创新、诚信、守法、贡献,推动统战工作有效覆盖,建设中国特色商会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家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利用非洲资源,开拓非洲市场,搭建商会企业与非洲间合作共赢的平台;进一步加强商会企业与非洲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扩大青岛中非商会的国际影响;通过与国内外合作伙伴建立起密切的联系网络,创造出有利于商会企业与非洲经济技术交流合作的良好环境,以务实的方式推动商会企业与非洲的合作。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青岛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青岛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10号颐和国际A座4004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对会员开展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培训,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内和国际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投资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青岛市工商联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山东省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商会、行业协会、异地商会等经济类社团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涉及非洲业务的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专家学者、特邀人士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在本商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报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会议应有完整记录、签字并留档保存,会议的决议和具体议事结果本会应以规范文件形式留存。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青岛市工商联审查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负责商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个月前报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交理事会决定;

(五)提名副秘书长及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六)研究决定商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任期4年,任职前须通过青岛市工商联对人选进行考核。会长连任不超过2届。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会长、副会长人选应当于换届前15日向全体会员公示,公示期为7天,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青岛市工商联批准后,理事会议进行确认。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青岛市工商联审查并经青岛市民政局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会长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秘书长不得与会长来自同一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实行聘任制。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由理事会聘任,报青岛市工商联和青岛市民政局备案。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

第三十三条  罢免程序:

(一)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受本商会会员监督。会员对违法或者严重失职的上述人员有权检举或者提出罢免意见;

(二)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或百分之三十以上理事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会长、副会长。罢免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本商会理事会或青岛市工商联提出,并写明罢免理由,由本商会理事会进行投票表决;

(三)有百分之二十以上会员联名,可以要求罢免理事;罢免理事应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提交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理事会进行确认。监督本会的业务活动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人选从本会会员中推荐1人。 监事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列席会议的监事有权发表意见,但不享有表决权。监事的职权是: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监事的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理事,不得与上述人员有近亲属关系。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境内外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和青岛市工商联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四十九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青岛市工商联审查,经同意,报青岛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青岛市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五十四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青岛市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商会经青岛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青岛市工商联和青岛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九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本社会组织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六十三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 10 月 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青岛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